【明纪守法三建人】“饭局”有红线,公款吃喝没有“局外人”!

发布时间: 2026-09-13 素材来源:中央纪检监察报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明目张胆的公款吃喝歪风得到有力遏制,但隐形变异问题仍潜滋暗长、禁而未绝。对党员干部而言,公款吃喝绝不是“多添几双筷子、多摆几个碗”的小事,而是带电的纪律“高压线”。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认识模糊,在吃喝问题上放松约束:有的认为宴请是他人组织的,自己只是去吃个饭,没有大问题;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给单位争项目、跑资金,在公务接待中上点高档酒菜无可厚非。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正是违规吃喝等不正之风易发多发时期。今天,我们聚焦公款吃喝领域常见的两类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明晰公款吃喝的纪律红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厉行节约之弦,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挥霍”。

情形①:公款宴请是他人组织的,自己只是去吃个饭,无需承担责任?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某部门主任陈某(中共党员),为联络感情,组织本部门六名员工外出聚餐,共计消费5000元。结束后,陈某安排员工付款开票,以“业务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参与者对此均知情。经查,陈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安排报销,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员工因参与宴请,根据职务身份和所起作用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纪费用。

【条分缕析】

面对违规公款宴请,常有党员干部辩称:“饭不是我安排的,报销也没经我的手,我就是去吃个饭,不需要担责”,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组织”和“参加”并列规定,既管“谁组局”,也管“谁入局”。是否承担违纪责任,不在于有没有点菜签单、办理报销,而在于是否实施了违规组局行为,或是明知公款买单仍然参与其中。公款吃喝往往套着五花八门的名目,不管披着什么“外衣”,是否属于违规公款宴请,关键看两点:一看“为什么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旨在划清正常公务与违规吃喝的红线。公款姓公,必须严格限定在履行职责和依规开展的公务活动中使用。无关公务的私人宴请,不论吃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只要用公款结账,就踩了纪律红线。二看“谁来买单”。认定“用公款支付”,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谁结账。无论是单位直接付款,还是个人先垫付后报销,抑或是套取资金“平账”,只要最终的“账单”落到了公家头上,就是公款宴请。本案中,陈某等人聚餐旨在联络感情,与公务无关。不管报销名目如何包装,都掩盖不了其用公款为“人情账”买单的违纪事实。

责任虽分主次,同桌绝无“局外人”。牵头召集人员、决定公款买单或安排报销的,属于“组织者”;明知是违规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或是事后知晓由公款买单却予以默认、未主动退赔个人费用的,均属于“参加者”。没组局、没签字,只能说明在违纪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绝不能当成撇清责任的“挡箭牌”。本案中,陈某从发起聚餐到安排报销全程主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员工虽未组局、也未安排报销,但实际参与了这场违规公款宴请,最终根据职务身份和所起作用,分别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在纪律面前,只要是“明知故犯”,就必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挨纪律的板子,绝对不存在能置身事外的“无责人”。

【廉洁提醒】

饭局能不能参加,不能只看是谁通知,更要问清楚:为什么吃、谁买单。“别人组的局”“没签单报销”,都不是免责的借口。作为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严守公私界线,切莫因一顿“糊涂饭”触碰纪律底线。

情形②:“接待也是生产力”,上点高档菜、喝点酒也是为了单位工作?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典型案例】

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某,多次批准该局违规公务接待,其间不仅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还饮用高档酒水,超标准支出共计3.6万余元。事后,林某安排他人虚构接待事项在单位报销。最终,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批评教育,并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

【条分缕析】

“没把公款揣腰包,不过是接待时上点好菜、喝点酒,算啥大错?”少数党员干部把接待规格与重视程度划等号,认为只要为单位“争利益”,超标了也情有可原。纪律对此绝不容忍。《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只要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就构成违纪。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务之名,行铺张浪费之实。

接待须守底线,超标就是违纪。《条例》规制“超标准接待”,就是要给公务饭桌立规矩。在铁的纪律面前,“推动工作”不能成为逾越接待标准、大吃大喝的借口,更不能把“争取支持”作为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的幌子。本案中,林某打着公务接待旗号,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挥霍公款共计3.6万余元。所谓“为了工作”,不过是其慷公家之慨的“遮羞布”,掩盖不了违规超标的实质。

究竟什么是“超标”?根据相关规定,超标准接待主要指在迎送、出行、用餐及住宿等方面超出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提出:公务接待中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要注意,这里的“不上酒”是明令禁止提供任何酒水。接待可以热情周到,但不能靠高档菜肴和烟酒体现“诚意”,更不能以地方习俗、活跃气氛等为由变通执行。本案中,林某在公务接待中屡踩禁区违规上高档菜肴和烟酒,事后又虚构事项掩盖支出、错上加错,受到严肃处理实属必然。

厘清双向追责,主客各负其责。《条例》明确,对违规接待实行“双向追责”。其中,“直接责任者”既包括接待方,也包括被接待方。作为接待方,违规安排高档菜肴、烟酒或超标报销,决策者和经办人难辞其咎;作为被接待方,若明知超标仍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落座、借机大吃大喝,同样要承担纪律责任。本案中,林某作为接待方决策者被严肃问责;其他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人员,也根据具体行为和责任大小分别受到相应处理,主客双方均未逃脱纪律惩处。此外,本案相关人员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超标费用绝不能让公款兜底。

【廉洁提醒】

公务接待“接”的是清风,“待”的是公事,工作餐绝不能变味成享乐餐。与其在接待规格上挖空心思搞变通,不如在干事创业上扑下身子拼实绩。真正过硬的工作关系,绝对经得起“高档菜不上桌、烟酒不沾边”的纪律规矩检验。

两则情形,一面镜子。纪律的高压线从不因他人组局而降压,也不因为了工作而豁免——规矩面前,没有“无责客”,也没有“免责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党员干部必须时刻恪守的行为准则。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反躬自省,破除思想上的错误认知,划清公与私的界限,认清舌尖之上的纪律红线。面对各类饭局多一分清醒、多一分警惕,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挥霍,不赴糊涂宴、不沾违规酒,在接待中守底线、在交往中存戒惧,把心思和精力真正用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上。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筑牢作风堤坝,以清正务实的作风维护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