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施工项目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 发文日期:2016-06-29 发布部门:财务资产部 文件编号:晋建三财发〔2016〕103号 视力保护色:
公司所属各单位:
凡以公司名义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对外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均为我公司所属自营项目,在增值税体制下,作如下相关规定:
一、会计核算的要求
分公司必须为项目部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完善税务资料,严格执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关规定。
二、开具销项发票的要求
财务资产部是公司开具施工总承包增值税销项发票的唯一机构。项目部需要开具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时需向公司预交11%的税额,待提供符合要求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后公司按规定返还其多余部分款项。没有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税务资料不完善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将不予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
三、开具进项发票的要求
会计核算健全、税务资料完善的施工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经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分公司经理签认,除发票联由分公司或项目进账外,抵扣联在履行一定的交接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至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认证、抵扣。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