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使用,实现人事匹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入厂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进行统一分配安置,新入职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否则,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关系并安排退厂。
二、新入职员工分配到公司机关工程技术管理等主要业务部门工作的,在公司机关工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必须分配公司基层单位工作。公司机关工程技术管理等主要业务部门配置工作人员,一般应有基层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三、公司根据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单位时,员工不得以任何个人原因拒调。否则公司将根据情况做出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赴省外单位、项目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满三年后本人如申请调整工作单位时公司可予以调整。
四、凡开工不足、上年度本单位产值利费率或人均利费额低于公司平均水平的单位,公司抽调其在职员工时不得拒绝。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