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管委、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投标监管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问责清单,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随意增加招投标事项、虚假招标、先建后招、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规范招投标过程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深化改革,改革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统一开放、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程序,强化监管,充分发挥招投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一)做好事前监管工作
1.报建受理。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筑工程立项后、发包前,持项目立项文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2.招标条件。建筑工程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以按单位工程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相应条件: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等的招标工作,在办理了报建手续、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后进行;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除满足上述招标条件外,还应当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1.严格招标代理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工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明确一名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在职人员为代理项目负责人,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鼓励招标人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严格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脱离实际或者“量体定制”的不合理资格条件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需要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严禁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行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除资格预审情形发生变化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明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条款,开标活动中不得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
3.严格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提交方式、银行帐号、数额和退还方式、时间等。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或退还,投标人应当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数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4.加强评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评标活动监管。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到场过程的保密性,防止专家信息泄露;设立独立评标室和评标专家相互隔离设施,保证评标专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独立评标;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标,确保评标公正性。各市要积极探索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和标后评估方法,逐步建立完善评标专家诚信档案。
5.规范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内容。中标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定标时间、地点、中标侯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预中标价等,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满且没有投诉举报的,招标人即可发出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载明工程项目规模、中标价、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合同签订期限等基本情况。开、评标活动中形成废标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原因和依据。
(三)强化标后监管
1.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建筑工程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最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将变化后的合同重新备案。
2.加强中标人履约监管。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派驻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涉及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的,中标人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除不可抗力外,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工程主体竣工前发生变更的,该工程项目不再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投标业绩。
(四)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运用大数据实现现场监督向在线监督的转变,逐步建立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以及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通过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实现招投标工作程序化、格式化、标准化,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堵塞问题环节漏洞,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阳光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环境。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坚决遏制未招先建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彻底排查,摸清未招先建违法项目底数,建立台账,依法查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招先建的招标人,不得补办招投标手续,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招先建的企业,暂停其三个月参加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省外入晋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坚决打击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独发包的工程外不得肢解发包。总承包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自行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联合体承包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标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加强监督执法,遏制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活动。
(三)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重点对项目标前和开评标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监管,重点检查合同履约、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管,重点查处未招先建、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建设行为。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常态化、严格化、动态化、联动化和信息化,确保监管全过程、全覆盖,无死角。对监管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不及时报送情况、发现问题不查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