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定义并列举具体情形予以阐释,且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我们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可以说是明令禁止。因此,公司法务部特发布该办法的施行背景及亮点解读,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该《办法》的全部条文,并请各基层单位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查自纠,依法施工,以防范遭受行政处罚风险:
一、《办法》的施行背景
工程质量系百年大计,其关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典型的如石家庄新火车站变成“水帘洞”案例、哈尔滨杨明滩大桥坍塌事故等,这些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各异,但建筑领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可以说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安全稳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且对于治理行动进行了严密周详的活动部署。2014年9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同时住建部于9月份派出督察工作组,对北京、天津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工作。至此,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浪潮,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就是这次活动的法律依据及认定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该《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二、《办法》的两大亮点
(一)明确界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具体情形,为查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提供认定依据。
《办法》逐条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进行了阐释,详尽了地列举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且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将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可谓是一网打尽。其中,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密切相关且比较新的条文有:1、《办法》第7条对转包行为的7种情形进行了认定,明确规定“施工总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为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为转包”;“施工总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的视为转包”等等。2、《办法》第9条对违法分包行为的8种情形进行了认定,明确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为违法分包”等等。3、《办法》第11条对挂靠行为的8种情形进行了认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为挂靠”等等。
明确规定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及行政管理措施双管齐下,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办法》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可谓是零容忍、强打击,不仅明确规定查处以上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单位、负责人双罚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还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罚,具体措施有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地的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惩罚力度可谓之大。
另外,除了处罚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人外,《办法》对注册职业人员也明确了责任落实,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首次对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今后我们施工单位及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依法、依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